最低价中标 时代走到终点

两会期间,招投标领域长期热议的话题“最低价中标”再次被提及。

全国政协委员张义光表示,“最低价中标”的初衷,在于使评标工作简便易行,寄望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从而起到防范腐败和利益输送的作用。然而,这种招标法貌似公开、公平、公正,实则有悖于“优质优价”的基本常识,给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犹如一颗颗夺命的炸弹,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他认为,“最低价中标”重价格轻质量,不但阻碍正当竞争,还无益于工匠精神的养成,更无益于消费升级和经济转型。

低价中标带来的“恶果”


 

事实上,最低价中标在业界一直被诟病。尤其是西安问题电缆事件和合肥望江路公交站牌倒塌事件,更让“最低价中标”谴责声四起,叫打声不绝。虽然说严肃问责了一大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但祸因与“最低价中标”有着相当大的关联。

一般情况下,按照市场规律,招投标中的投标价或中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然而在现实中,部分招标单位在招标环节忽视质量要求,唯价格论,造成中标价低于甚至远低于成本价。

这些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企业,为获取利润,只能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以牺牲产品质量来弥补亏损,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低价中标”现象之所以出现,和法律法规执行不严、监管机制不完善有一定关系,而从根源上讲,是鼓励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不足导致的。当有的企业每年拿出很多利润来搞研发、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时,个别企业靠偷工减料、假冒仿制也能同台竞技,甚至竞争成功。长此以往,就没有企业愿意花精力搞研发和创新。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对整个制造业也是一个打击。解决之道,自然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环境,让企业拿产品质量说话,让过得硬的产品叫得响、站得稳,从而为制造业大国打下产品质量的基础。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最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评标方式,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招标中均得到广泛运用。最低价中标法的好处在于能最大限度节约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长期存在的腐败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在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实施以“最低价中标”方式进行招投标。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许多严重的质量问题。突出表现为在招标过程中,竞标商为了中标,以低于成本价投标,中标后,为了压缩成本又以次充好,影响工程质量,导致各种问题频发。 

网友热议“最低价中标”
 

每一次由“最低价中标”引发的安全事故,都挑动着网友的神经,引发热议:


对于“最低价中标”,行业内各类声音褒贬不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大家都希望能建立更阳光、有效的评标机制,让招投标看重质量,重信誉,而不是单纯比价格致使陷入恶性循环。

最低价中标,还能长久吗?

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全国人大代表鲁贵卿建议取消低价中标,实行经评审的平均价中标法,即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作为评标基础,同时根据当前市场建立成本价确认机制(比如低于平均价的百分之三)。

 

全国政协委员张义光建议,摒弃“最低价中标”,采取技术商务综合评标,对于技术明显落伍和不合标准的,报价低于工程概预算太多的恶性竞标者应予以废标,选择性价比高的投标者中标,并把这一条明确列入招投标法,为高质量发展强基固本;

在政府和国企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重大项目、民生工程招标中,谨慎采用“最低价中标”,遏制建设市场恶性竞争,促进建筑行业良性发展;在招投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确定中标人,不必受排名第一的约束,但须提供书面报告说明其确定中标人的理由;

严厉打击那些不法投标人,让市场投机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社会上曝光,进行黑名单上榜,终止其投标资格,杜绝恶意低价中标发生。

 

 

注:新闻来自中国火力发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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